位置: 首页 > 财经 > 正文

新修订《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涉及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等

来源:腾讯网   发表于: 2023-07-31 22:28:43  


(资料图)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7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新《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介绍,新《条例》新增了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等内容。

在建立溺水防范机制方面,新《条例》要求建立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溺水防范机制。明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建立健全防溺水劝导和水边巡防机制,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在建立水上应急搜救机制方面,新《条例》第十六条建立了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全面提升水上应急救援的能力。

在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管方面,新《条例》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在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方面,新《条例》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以加强对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管。

此外,为保障水上公共交通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防止不法分子采用磁铁吸铁等方式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工程等作业水域范围内擅自打捞废旧金属,新《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对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规定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还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上一条:快手预计上半年净利润超5.6亿元 三要素助力公司扭亏

下一条:最后一页